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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規範補教招收學齡前幼兒 教部將辦4場公聽會 – 我是在地人

擬規範補教招收學齡前幼兒 教部將辦4場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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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6歲幼兒及外籍師,日前有大批補教團體到教育部前陳情,抗議「幼兒教育非義務教育、家長有選擇權,為何不能教?」;教育部表示,不排除幼兒可從遊戲中學,但為了進一步聆聽修法意見,將於8月底前於全國開4場公聽會。

行政院會2013年通過「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明定補習班招收未滿6歲幼兒,僅限於提供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等課程內容,業者如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以保護學齡前幼兒的身心健康發展。然而,配合市場需求,坊間雙語幼兒園越來越興盛,不少人反映補教法已不符合社會趨勢。

今年6月,有30多名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台北市補教協會成員到教育部前陳情,認為補教法限制補習班招收學齡前幼兒的規定不合理。教育部今天發新聞稿表示,社會環境變遷、相關教育政策變革與各界期盼,將於下周起在北、中、南、東區舉辦公聽會,蒐集民間意見與建議,作為未來修法的參考。

教育部指出,「補教法」民國88年全文修正以來,迄今歷經5次部分條文修正,教育部也曾在93年1月啟動全文修正草案,過程中廣徵各界意見,分別於96年及102年函送立法院第6屆及第8屆審議,但因立法院該屆委員任期內未完成審議,依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退回行政機關。

直到今年5月,發生林姓女作家自縊事件,引起各界對於補習班管理的高度關注,經立法院提案修正該法第9條修正條文,已就補習班人員應揭露真實姓名、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建置不適任人員查詢及通報機制、增訂罰則等予以明定,並於6月14日正式公布生效。

教育部表示,近來各界對於短期補習教育發展及管理部分有所疑慮,例如招收未滿6歲幼兒的學習方式及內容、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發展補習班評鑑制度的可行性等,皆有不同看法與意見,為了凝聚共識,將以公聽會方式,讓修法更具社會參與度,也更貼近實際情形。

公聽會將於16日到23日展開,北區在台北市成功高中、東區在花蓮縣明恥國小、南區在高雄市鳳山行政中心後棟大樓、中區在台中市大新國小演奏廳舉行,統一採網路報名,現場亦將開放部分名額,報名請洽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或上教育部官網查詢。

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6歲幼兒及外籍師,示意圖。聯合報...
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6歲幼兒及外籍師,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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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聯合新聞網【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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