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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指標意義 釋憲後首件同婚案開庭 – 我是在地人

具指標意義 釋憲後首件同婚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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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律師團昨在法庭主張,法院應直接命北市府辦理結婚登記。 記者賴佩璇/攝影
伴侶盟律師團昨在法庭主張,法院應直接命北市府辦理結婚登記。 記者賴佩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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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為了戶政機關不讓他們登記結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度因大法官受理釋憲而暫庭審理,在大法官對同婚作出解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首度開庭,律師團請求法院依大法官解釋,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這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攸關兩年內同性伴侶可否直接依據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登記結婚。若本案勝訴,或許同性伴侶將不再需要等待立院修法或兩年期間就可登記結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開庭,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說明當初依民法「婚姻需一男一女」規定,駁回申請。受命法官洪遠亮詢問戶政所人員,依大法官解釋,民法沒保障同婚違憲,有沒有考慮自行撤銷原處分?戶政所人員表示,即使撤銷仍無法登記,因現行系統設定為一男一女。

洪遠亮指出,本案首先要處理的是「原處分合不合法」,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原處分看來是違法,現在問題在於「行政法院可否介入裁量?」戶政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除了審查一夫一妻,還有什麼要件?法院是否可代替審查?

伴侶盟律師團主張,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理由在於,依據民法及相關函釋,如今行政機關依據的法規,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不能再作為拒絕結婚登記的依據。

律師團認為,大法官解釋裡所謂「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大法官五月廿四日作出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屆期未完成,同志可直接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報導來源:聯合新聞網【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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