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看法》無主地 可提買賣證明擁占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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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鶯歌老街的2億土地爭奪案,律師陳振瑋認為,日治時期與戰後土地登記制度不同,戰後,台灣土地有再辦理一次總登記,依土地法規定,若於登記期限沒人申請登記,或有申請但沒有補繳證明文件,視為無主土地,經地政機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就是國有財產,本案符合無主土地要件。

陳振瑋指出,縱使合法占有土地之人,沒有在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也沒有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異議,也會喪失合法占有權利,國有財產署可依法請求還地。

不過,陳振瑋認為,本案可能沒有「公告」程序,導致出現這種特殊狀況,縱使政府現在補辦公告,陳家人仍可透過異議,主張合法買賣,擁有合法占有權;若要取得所有權,須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買賣契約,請求辦理移轉登記,若陳家人沒能成功取得移轉登記,土地雖歸國家所有,因當初有取得地主同意興建房屋,國家不能請求拆屋還地,這種僵局將持續下去。

  • 爭議土地旁就是光點美學館。 (記者王定傳攝)

    爭議土地旁就是光點美學館。 (記者王定傳攝)

  • 爭議土地旁就是鶯歌老街陶館。 (記者王定傳攝)

    爭議土地旁就是鶯歌老街陶館。 (記者王定傳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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